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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82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民,王福霞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826号原告:王福民,男,1964年6月生,汉族,淮南市人,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三一村东区81楼3单元1号,身份证号340404196406150811。委托代理人:毛振龙,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家兰,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福霞,女,1973年11月生,汉族,淮南市人,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三一村东区81楼3单元1号,身份证号340404197311150901。委托代理人:邹传银,男,1965年6月生,汉族,颍上县人,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医院村3楼2单元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民与被告王福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民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民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福民负担。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