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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石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芝莲与黄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芝莲,黄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石商初字第194号原告:张芝莲,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王继跃,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美丽,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芝莲诉被告黄美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芝莲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芝莲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遗漏共同被告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芝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芝莲负担。审判员  谢世常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