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紫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人。法定监护人张某某,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告朱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朱某某的陕GAL5**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原告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张某某的房屋作为担保(房屋证号61024)。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于不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为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方被告人朱某某的陕GAL5**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交由被告人朱某某保管、经营,被告朱某某不能转移、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兴明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继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