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吴民裁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许纭纬与闫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纭纬,闫占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吴民裁字第00081号申请人:许纭纬,男,汉族,27岁。被申请人:闫占军,男,汉族,24岁。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吴民裁字第0007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另行提供保证金10000元,请求解除对申请人陕JC13**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许纭纬陕JC13**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