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雪芹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玲玲,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雪芹,昌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2009)昌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雪芹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查封被执行人张雪芹位于昌邑市同新家园39号楼xxx室住宅楼房一套(含附房一间),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雪芹所有的位于昌邑市同新家园39号楼xxx室住宅房面积90.14㎡(含附属小房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明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