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吴占魁与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占魁,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占魁,男,193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XX刚,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占魁因与被上诉人亳州药都农村合作银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江海洋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