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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徐爱玲与白金海、郭兴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爱玲,白金海,郭兴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563号申请人:徐爱玲,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白金海,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郭兴江,男,成年,住沂南县。申请人徐爱玲与被申请人白金海、郭兴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兴江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兴江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麻欣田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黎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