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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初字第055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崔杰与高新荣、马亚东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杰,高新荣,马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执初字第0551号申请执行人:崔杰,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新荣,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亚东,又名马鹏、马朋,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偿还15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且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初字第05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学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