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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宋路田与邢宗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路田,邢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字第238-2号申请执行人:宋路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邢宗富,男,汉族,住临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齐焦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宗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邢宗富以宋吾畅的名义拥有造酒设备及变压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邢宗富以宋吾畅的名义所有的造酒设备、酒瓶及厂房。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泽龙审判员  高润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