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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三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科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西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苏科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陕西西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01547号原告江苏科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州高邮市沙埝镇。法定代表人刘春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西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安定广场**楼****。法定代表人蔡铁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科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西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科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陈五洋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