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782-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董某某、宁波市××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董某某,宁波市××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782-1号原告:钱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董某某。被告:宁波市××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村。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被告:宁波××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村。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被告:宁海县××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镇前洋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宁波市××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195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董某某所有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董某某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中河路的212号1幢212号、213号1幢213号、215号1幢215号、216号1幢216号、217号1幢217号、218号1幢218号、193号3幢206号、193号3幢303号、193号3幢304号、193号3幢305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