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722-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与张栋、杨洋、李宁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张栋;杨洋;李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72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被告:张栋,男,住齐河县。被告:杨洋,男,住齐河县。被告:李宁,男,住齐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与被告张栋、杨洋、李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于2011年10月3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栋、杨洋、李宁的的车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栋拥有的50型带旋耕犁拖拉机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