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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182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余琼珍,曾哲明,曾哲清,曾国雄与曾观稳,樊靖,陈秀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哲明;曾哲清;余琼珍;曾国雄;曾观稳;樊靖;陈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182号 原告曾哲明。 原告曾哲清。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英,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余琼珍。 原告曾国雄。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业锋。 被告曾观稳。 委托代理人邹均城,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靖。 委托代理人曾胜龙。 被告陈秀金。 上述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受理后,原告余琼珍、曾国雄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曾哲明、曾哲清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哲明、曾哲清、余琼珍、曾国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何美婷 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 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劲 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