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建波与黄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波,黄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波,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本县。被执行人:黄庆华,男,1961年12月1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本院在执行张建波与黄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建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庆华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庆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黄庆华被本院拘留后也未能履行,故本案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2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易新民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聂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