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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商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新军与尚凡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军,尚凡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649号原告李新军。被告尚凡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军与被告尚凡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敏审 判 员  韩受朋代理审判员  任爱娟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