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商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新军与尚凡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军,尚凡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649号原告李新军。被告尚凡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军与被告尚凡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敏审 判 员 韩受朋代理审判员 任爱娟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