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乔传兴与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传兴,赵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990号原告:乔传兴(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7209038536),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现暂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赵刚,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传兴与被告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传兴撤回对被告赵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传兴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