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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夏明英与焦凯、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明英,焦凯,夏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893号原告夏明英,女,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焦凯,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夏琼,女,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明英与被告焦凯、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明英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明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明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