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夏明英与焦凯、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明英,焦凯,夏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893号原告夏明英,女,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焦凯,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夏琼,女,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明英与被告焦凯、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明英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明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明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