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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北华与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150号原告刘北华,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5。被告陈锋,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3850。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北华诉被告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北华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桂春玲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