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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武汉大学与武汉成信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大学;武汉成信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649号原告武汉大学,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法定代表人李晓红,校长。委托代理人国子建、何龙飞,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成信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鹏程国际**2508。法定代表人赵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大学诉被告武汉成信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大学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大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大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武汉大学负担。审判员  周琪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