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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民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罗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民初字第3186号原告龚某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1年10月3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5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某的银行存款1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