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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沈秀环与柴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秀环,柴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26号原告:沈秀环,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柴科锋,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秀环与被告柴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秀环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秀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秀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1元,减半收取计1280.5元,由原告沈秀环负担,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顾保军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人民陪审员  卢 斌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