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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279-2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杰怡实业有限公司、淮安杰怡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宁波杰怡实业有限公司,淮安杰怡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云翔电器有限公司,王新杰,罗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279-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277号-291号。法定代表人:袁利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杰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法定代表人:王新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杰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新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云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法定代表人:王俊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新杰,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罗文龙,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深圳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诉宁波杰怡实业有限公司、淮安杰怡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云翔电器有限公司、王新杰、罗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09)浙甬商终字第953号一案中,查明宁波杰怡实业有限公司、淮安杰怡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云翔电器有限公司、王新杰、罗文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王新杰本人长期下落不明,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杰怡实业有限公司、淮安杰怡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云翔电器有限公司、王新杰、罗文龙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人民币1085199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执行费132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2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童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