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龙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大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龙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54-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龙威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琪,女,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大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02)咸渭证字第246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公证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支付了招标押金,后招标工作未开展,依据公证协议,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执行人招标押金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仅履行了3500元义务,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6年10月13日依法终结(2003)咸秦执字第0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27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50元。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