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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23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6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驰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