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温行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谢飞荣与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飞荣,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浙温行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飞荣。委托代理人程翔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柯志成。委托代理人朱伟方。委托代理人蔡一威。上诉人谢飞荣因诉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1)温瑞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飞荣以“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口头通知变更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结果,本案继续诉讼没有实际意义”为由,于2011年1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谢飞荣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飞荣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飞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晓军审判员 来 敏审判员 张 存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项岳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