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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泉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施武曲、施怡怀等与晋江市深沪键升印刷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武曲,施怡怀,施纯智,晋江市深沪键升印刷有限公司,施长城,施新筑,施长利,施文曲,施丽红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初字第566号原告:施武曲,男,汉族,1983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施怡怀,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施纯智,男,汉族,1953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蔡宏谋、王荣栋,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深沪键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首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施长城,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施新筑,男,1963年9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人:施长利,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第三人:施长城,男,汉族,1981年7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第三人:施文曲,男,汉族,1983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第三人:施丽红,女,汉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武曲、施怡怀、施纯智与被告晋江市深沪键升印刷有限公司、第三人施新筑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武曲、施怡怀、施纯智以诉讼各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武曲、施怡怀、施纯智的撤诉申请属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又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武曲、施怡怀、施纯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按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施武曲、施怡怀、施纯智负担。审 判 长  丰 兰审 判 员  陈垂钢代理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东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