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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899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899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教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维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打架,自己多次想与被告谈谈,均无果,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婚后感情很好,虽偶有争吵,但属家庭正常矛盾,自己关心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5月份通过网络认识开始恋爱,2006年5月1日被告与原告商订购房,在陕西安塞照完婚纱照后,被告父亲即举办宴席为原、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原告家属未到场。2009年1月8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夫妻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偶有争吵,但能和睦相处,后因原、被告相互猜忌双方有第三者产生矛盾,致原、被告2011年10月初开始分居生活,原告遂于2011年10月21日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基础很好,现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各坚持其诉、辩称理由,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自由恋爱多年,自愿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原、被告相互不再猜疑,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为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悦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