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乐乔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少波与昌乐县红河镇朱家官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波,昌乐县红河镇朱家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乔民初字第212号原告李少波。被告昌乐县红河镇朱家官庄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波与被告昌乐县红河镇朱家官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李立贞自愿提供东风小康客车一辆(鲁V)为原告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昌乐县红河镇朱家官庄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陈广华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