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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1-10-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简某某诉柴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某某,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简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柴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简某某诉柴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5100元,已执行200元,未执行4900元,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002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审 判 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