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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滑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1-10-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与倪敢闯、史臣尚建设工程合同垫付款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倪敢闯;史臣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滑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城关镇孙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振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希魁,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振霞,女,1969年1月3号生。被告倪敢闯,男,1968年7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臣尚,男,1965年1月6日生。原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敢闯、被告史臣尚建设工程合同垫付款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希魁、王振霞,被告倪敢闯及委托代理人李秀章、贺华飞,被告史臣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原告将华通世纪城四期B27号、B31号住宅楼发包给被告施工承建。2010年1月4日前,原告共支付被告工程款1061057.08元,被告得款后本应向民工发放相应的工资,可是二被告却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引起民工到处上访。后经滑县新区政府、劳动局等部门协调,强令原告先为被告垫支给工人工资款1327623元,原告合计共支付被告2388680.08元,而原告实际应支付被告工程款为2332862.85元,现已超付55817.23元。2010年11月2日,因案外人左相平起诉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滑县法院裁定查封了原告单位169360元的款项,执行过程又提取了该款,可是经结算原告已替二被告垫发了工人工资,致使该169360元的执行款无法追回。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多垫付的工程款225177.23元及利息。被告倪敢闯辩称,我只接到原告66万元的工程款,我们还未与原告结算,原告应给我们钱,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史臣尚辩称,我只管帐,从未领过钱,原告所述的工程款我不知道。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原告将华通世纪城四期B27号、B31号住宅楼发包给二被告施工承建。合同约定:B27号楼工程款每平方165元,B31号楼每平方180元,若完不成每平方米罚款1元,若被评为市级优质工程,每平方奖励2元工程款。该住宅楼现已交工,工程款总计2332862.85元。2010年1月4日前,原告共支付被告工程款1061057.08元,被告得款后未及时向民工发放相应的工资,引起民工到处上访,后经滑县新区政府、劳动局等部门协调,强令原告先替二被告垫支给工人工资款1327623元,原告合计共支付二被告工程款2388680.08元。2010年11月2日,因案外人左相平起诉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滑县法院裁定查封了原告单位169360元的款项,原告替二被告向法院制定了还款协议,由原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将该169360元的执行款代二被告偿还给左相平,该款已履行完毕。现B27号、B31号住宅楼被评为市级优质工程,证书还未颁发给当事人。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协议书2份、二被告领条7张、建设工程施工条款、滑县法院收据2份、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1份、还款计划书1份、法院判决书1份,被告倪敢闯提交的证据有32份单据,被告史臣尚提交的证据有施工协议书2份、通知1份、委托书1份、说明1份,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2009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施工协议书》,该住宅楼现已交工,原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应按合同支付二被告工程款2332862.85元。由于被告未及时向民工发放相应的工资,引起民工到处上访,原告代替二被告垫支给工人工资款1327623元,后又经被告史臣尚补签了领条,合法有效,原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已超付二被告工程款55817.23元,二被告应予退还;2010年11月2日,因案外人左相平起诉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滑县法院裁定查封了原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169360元的款项,原告替二被告向左相平制定了还款计划,该款现已履行完毕,原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已取得向二被告追偿的权利。原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因多支付和垫付执行款是由于本身责任造成的,不应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主张的B27号、B31号住宅楼已被评为市级优质工程,原告应奖励工程款2元/平方米,因证书还未颁发给当事人,可待证书颁发后另案主张权利。二被告主张的其他权利,没有提出反诉,可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倪敢闯、史臣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55817.23元;二、由被告倪敢闯、史臣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欠款169360元;三、驳回原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8元,由被告倪敢闯、史臣尚共同负担,保全费1300元由原告安阳市中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卢大勇审判员  高兴华审判员  景素祯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俊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