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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路港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宋井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衡水路港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被告:宋井双。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路港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井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路港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水路港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四百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全寿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米亚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