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1-10-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某诉李某某追索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男,系陈某之父。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诉李某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960元,已执行150元,剩余810元未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审 判 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