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蒙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1-10-3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胡兰芳、侯效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兰芳,侯效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蒙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胡兰芳,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43岁,汉族号码341224197411180425,住蒙城县。被执行人:侯效本,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43岁,汉族号码341224197411180425,住蒙城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09)蒙民一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09)蒙民一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玉海代理审判员 邸 建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