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武某某诉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31000元,已执行200元,剩余30800元未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1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审 判 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