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1-10-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肖某某、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韩某某诉肖某某、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标的42880元,已执行300元,剩余42580元未执行,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1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审 判 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