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1-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婚财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诉李某婚财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案件款,并且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审 判 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