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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1-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闫全林指控被告人高永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全林,高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闫全林,男,生于1961年3月21日。被执行人高永生,男,生于1977年10月19日。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全林指控被告人高永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闫全林依据(2011)陇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全林依据调解协议第二项向本院申请执行共计17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高永生发出执行通知后,高永生自动按期履行执行款共计17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执行申请费人民币50元,由执行申请人闫全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