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1-10-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1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审 判 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