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民一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一初字第01521号原告:段某某,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三流乡。被告:汤某某,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三流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同合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