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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一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1-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一初字第01521号原告:段某某,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三流乡。被告:汤某某,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三流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同合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