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1-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赵建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堂,任经理。被执行人赵建龙,男,生于1982年7月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赵建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建龙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1年10月30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270元,款项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6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