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松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1-10-3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霍红旺与许建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红旺,许建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松民初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霍红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许建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霍红旺依据(2011)松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1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华审判员 :张晓锋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银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