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陈民一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1-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利锋与王飞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利锋;王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1127号原告王利锋,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告王飞飞,女,汉族,住凤翔县虢王镇。本院在审理王利锋诉王飞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锋于2011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利锋承担。审判员 何生华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