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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陈民一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1-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利锋与王飞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利锋;王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1127号原告王利锋,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告王飞飞,女,汉族,住凤翔县虢王镇。本院在审理王利锋诉王飞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锋于2011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利锋承担。审判员  何生华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