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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1-10-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长安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公司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长安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长安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长安区韦曲北塬华美十字西北角南临杜陵西路、东临长安路、西邻067基地一幢八层商住混合大楼1-3层商用房。对该查封财产正在依法处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002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审 判 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