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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273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胡玉旭与西北电力器材总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玉旭;西北电力器材总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730号原告胡玉旭,西北电力器材总厂职工。委托代理人程保荣,女,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北电力器材总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建琪,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汤文,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桂芳,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胡玉旭与被告西北电力器材总厂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胡玉旭与被告西北电力器材总厂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胡玉旭遂于2011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玉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另5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田雷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