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73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胡玉旭与西北电力器材总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玉旭;西北电力器材总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730号原告胡玉旭,西北电力器材总厂职工。委托代理人程保荣,女,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北电力器材总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建琪,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汤文,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桂芳,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胡玉旭与被告西北电力器材总厂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胡玉旭与被告西北电力器材总厂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胡玉旭遂于2011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玉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另5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田雷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