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商初字第693-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龙商初字第693-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章某某在浙江正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中2%的股份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章某某在浙江正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中2%的股份。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予被冻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衍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长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