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阚金霞、阚金柱与阚凤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阚金霞;阚金柱;阚凤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阚金霞,农民。原告阚金柱,农民。被告阚凤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阚金霞、阚金柱诉被告阚凤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阚金霞、阚金柱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金霞、阚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二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庭利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