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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阚金霞、阚金柱与阚凤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阚金霞;阚金柱;阚凤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阚金霞,农民。原告阚金柱,农民。被告阚凤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阚金霞、阚金柱诉被告阚凤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阚金霞、阚金柱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金霞、阚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二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庭利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