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汤光爱、黄巧云等与李传国、深圳市鸿辉国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光爱,黄巧云,何景婷,何雁芳,何某,李传国,深圳市鸿辉国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0-30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2年10月29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10月29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1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8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82号原告汤光爱,女,汉族,1943年4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受害者母亲。原告黄巧云,女,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者妻子。原告何景婷,女,汉族,1991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系受害者女儿。原告何雁芳,女,汉族,1994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受害者女儿。原告何某。上述两原告法定代理人黄巧云。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志聪,系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国,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系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告深圳市鸿辉国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东湾大厦512号。系肇事车辆车主。法定代表人周壬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城二区龙井二路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光爱、黄巧云、何景婷、何雁芳、何某诉被告李传国、深圳市鸿辉国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处和解为由,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光爱、黄巧云、何景婷、何雁芳、何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光爱、黄巧云、何景婷、何雁芳、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6元(由原告缓交11986元),减半收取5993元,保全费620元,合计66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