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国际与尉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国际;尉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369号原告陈国际。被告尉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际诉被告尉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际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尉玉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陈国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