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思杰与雷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思杰;雷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916号原告:王思杰。被告:雷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杰诉被告雷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思杰于201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思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思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佳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