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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瑞丰机械有限公司与嘉善县星星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善瑞丰机械有限公司;嘉善县星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844号原告:嘉善瑞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瑞明。委托代理人:郭建平。被告:嘉善县星星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瑞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星星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瑞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瑞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嘉善瑞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 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容 搜索“”